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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9-04 12:25:07

(摘自重庆市政府网)

20137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57号),对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集中统一进行调整,现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自1988年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其对调节土地利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7年,我市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精神,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执行应税土地一至八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5-20元的幅度税额,并沿用至今。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尤其是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与毗邻城市的城区相比明显偏低(我市主城区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20元,成都市中心城区为6-30元,西安市城区为6-27元,贵阳市市区为4-25元),加之执行幅度税额,相邻区域、同等用途土地间存在税额差异,造成税负不均衡,上述问题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资源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进行集中统一调整。
      二、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统一主城区应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取消主城区应税土地的幅度税额,统一并固定各等级税额标准。明确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一等20元,二等16元,三等12元,四等10元,五等8元,六等6元,七等4元,八等2元。
     (二)规定主城各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一等;北碚区、巴南区和大渡口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二等;北部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和两江新区按其所处行政区域确定应税土地等级。
     (三)为确保此次税额等级调整平稳过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工业性用地和体育设施用地考虑适当降低应税土地等级。
     (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具体程序:主城区应税土地具体等级范围的划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参照国土部门土地级别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五)执行时间。主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371日起执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税额分两次征收,上半年征收期为4月,下半年征收期为10月。主城区纳税人在今年10月征期应按调整后的土地等级税额缴纳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完善全市调整机制。主城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要对本区域土地等级税额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清理,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和毗邻地区应税土地税额等级情况,完善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调整工作。